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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大连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已完成企业水平衡测试(复测)并通过评审验收的工业企业视为节水管理达标企业,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填报由节水办编制的《节水达标企业年度用水计划表》,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节水办备案。

二、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评审验收执行国家《企业水

平衡与测试通则》和《评价企业合理用水技术通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资格,视为节水管理未达标企业:

   (一)未按规定每隔两年进行一次水平衡复测的;

   (二)未按要求填报年度用水计划报节水办备案的;

   (三)采用非节水型器具(设备)限期内不改的;

   (四)由于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浪费用水的;

   (五)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不健全、不按时上报用水 节水统计报表、不服从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对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用水指标的核定。

   (一)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由节水办以其本年度用水量为依据,在年底前下达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总量,由用水单位填报节水办编制的《年度用水计划表》,并于每年1月15日前报节水办。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用水指标按施工现场实有人数每人每月2立方米标准核定(严禁用于施工)。

(三) 使用开发区市政设施供水的区外用水单位,按 其所交纳的水资源增容费予以核定用水指标。

(四)新建单位正式投产满3个月后,以其前3个月的月均用水量为基数,核定第4个月至年底的用水指标。

五、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指标的,可随时向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节水办现

场考核确认应增加的,予以增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增加用水指标:

   (一)拒不执行有关节水政策、法规的;

   (二)欠交加价水费的;

(三)因浪费或违章用水造成用水指标不够用的;

(四)未按规定改造非节水型器具(设备)的。

六、    对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 (含区外用水单位)实行指标考核管理。

(一)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用 水指标由节水办在翌年1月底前进行一次考核。

(二)建筑施工单位用水指标按施工周期进行考核。

凡超计划用水的,按规定予以征收加价水费。

七、加价水费征收标准:

超计划用水10%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加价1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10%以上(不含本数,下同)至20%以下的,加价2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20%以上至30%以下的,加价3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30%以上至40%以下的,加价4倍收费;

超计划用水40%以上的,加价5倍收费。

八、根据辽建发[2001]84号文件规定,实行《用水指标证》制度。

九、本细则由节水办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大连开发区生产单位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大开节水字[1998]5号)、《大连开发区非生产单位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大开节水字[1998]6号)和《大连开发区建筑施工(临时)单位计划节约用水管理实施细则》(大开节水字[199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