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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安商富商,结合大连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使用开发区市政设施供水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节水管理已达标的工业企业的计划节约用水实行备案管理。

    (一)对节水措施到位、完成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工业企业,经开发区节水办评审验收达标后,实行指导性用水指标。由本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全年各月用水计划,每年年初报开发区节水办备案。

    (二)已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工业企业,每隔两年应按规定对本企业用水进行一次水平衡复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开发区节水办负责测试及复测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评审验收。

    第三条 对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的计划节约用水实行指标考核管理。

    (一)对节水措施不到位、未开展或未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工业

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实行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管理,其用水指标由开发区节水办根据水资源状况和各单位的实际用水需求,每年年初制定全年用水计划,一次性下达用水指标。

    (二)开发区节水办对各单位的用水情况在年终进行综合平衡和考核。各单位的年用水量应控制在当年计划指标内。

    (三)全年用水指标下达后,用水情况发生变化需增加用水指标的,可向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后,给予调整。

    第四条 全区各用水单位要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自觉加强节水宣传教育,利用各种形式宣传计划节约用 水的重大意义,促进节水工作的开展。

    (二)积极参加开发区组织的各项节水活动。

    (三)有条件的单位应积极利用中水和海水,节约有限的淡水资源。

    (四)积极选用节水型器具和设备,淘汰非节水型器具和设备。

    (五)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统计台帐,按时上报用水节水统计报表。

    第五条 遇有政府指令性压缩用水等特殊情况时,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开发区节水办要加强对全区各用水单位计划节约用水工作的业务和技术指导,协助其开展节水工作。

    第七条 严禁违章用水和浪费用水。对浪费用水和超出全年计划指标用水的单位,按《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予以征收加价水费。

    第八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照《大连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10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