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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点:开发区辽河西二路16号 联系电话:主任室:87308027 技术室:87307997 管理室:87308042 计统(财务)室:87308045 一、下达用水指标 根据《大连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大开管发[2002]41号)规定,对全区各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一)节水管理达标企业。 已完成企业水平衡测试(复测)并通过评审验收的工业企业为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节水管理达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填报节水办编制的《年度节水管理达标企业用水计划表》,于1月15日前报节水办备案。 (二)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用水单位。 节水办以各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量为依据,结合我区供水能力和我市水资源储备状况,在年底前下达翌年度用水计划考核指标,由用水单位填报节水办编制的《关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并于1月15日前持用水指标证到节水办办理指标登录手续。 (三)《年度节水管理达标企业用水计划表》和《关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由节水办于12月底前以邮寄形式下发。 (四)基本建设单位。 基建单位新建上水项目用水指标核定由节水办在上水考核时,按现场实有人数一次性下达施工人员生活用水指标,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上水手续时,到节水办领取临时用水证。 二、增加用水指标 用水单位生产、生活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指标的,可向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由节水办外勤签署考核意见,经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水单位携用水指标证到节水办办理增加用水指标手续。 三、征收加价水费 (一)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超计划用水,只要不是浪费用水,免征加价水费。 (二)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由节水办按规定予以征收加价水费。 四、减(免)收加价水费 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且符合减(免)收加价水费条件的,由用水单位提出减(免)收申请,由节水办外勤人员填写《减(免)收加价水费申请表》,经领导批复后,给予减(免)收处理。 五、廉政制度 (一)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吃、拿、卡、要用户。 (三)在调整用水指标或减免加价水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得私自处理。 (四)接待用户要热情耐心,文明用语,态度和蔼。
办公地点:开发区辽河西二路16号 联系电话:主任室:87308027 技术室:87307997 管理室:87308042 计统(财务)室:87308045 一、下达用水指标 根据《大连开发区计划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大开管发[2002]41号)规定,对全区各用水单位下达年度用水指标。 (一)节水管理达标企业。 已完成企业水平衡测试(复测)并通过评审验收的工业企业为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节水管理达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实际需要填报节水办编制的《年度节水管理达标企业用水计划表》,于1月15日前报节水办备案。 (二)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用水单位。 节水办以各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本年度用水量为依据,结合我区供水能力和我市水资源储备状况,在年底前下达翌年度用水计划考核指标,由用水单位填报节水办编制的《关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并于1月15日前持用水指标证到节水办办理指标登录手续。 (三)《年度节水管理达标企业用水计划表》和《关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通知》由节水办于12月底前以邮寄形式下发。 (四)基本建设单位。 基建单位新建上水项目用水指标核定由节水办在上水考核时,按现场实有人数一次性下达施工人员生活用水指标, 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办理上水手续时,到节水办领取临时用水证。 二、增加用水指标 用水单位生产、生活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用水指标的,可向节水办提出书面申请,经考核,由节水办外勤签署考核意见,经批复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用水单位携用水指标证到节水办办理增加用水指标手续。 三、征收加价水费 (一)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节水管理达标企业超计划用水,只要不是浪费用水,免征加价水费。 (二)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由节水办按规定予以征收加价水费。 四、减(免)收加价水费 节水管理未达标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用水单位,因特殊原因造成超计划用水且符合减(免)收加价水费条件的,由用水单位提出减(免)收申请,由节水办外勤人员填写《减(免)收加价水费申请表》,经领导批复后,给予减(免)收处理。 五、廉政制度 (一)严格按照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言行,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吃、拿、卡、要用户。 (三)在调整用水指标或减免加价水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不得私自处理。